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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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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年 - 100 身心障礙特種考試_五等_錄事、庭務員:民事訴訟法大意#5278
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
年份:
100年 |
選擇題數:
25 |
申論題數:
0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大意
選擇題 (25)
甲住桃園向住在臺中之乙買受坐落高雄之土地,雙方於買賣契約中合意由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則甲起訴請求乙依約辦理土地移轉登記,應由何法院管轄? (A)高雄地方法院 (B)臺中地方法院 (C)桃園地方法院 (D)臺北地方法院
民事訴訟法關於法院職員迴避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有誤?(A)該規定適用之對象,包括法官、書記官、通譯(B)法官有第32條所述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C)聲請法官迴避經認為其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D)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參與該聲請之裁定
關於民事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能力之判斷標準,與民法上「行為能力」之有無,密切相關 (B)為謀求訴訟上之便利,實務上承認分公司亦具有當事人能力 (C)胎兒關於其可享受之利益,不具備當事人能力 (D)中央和地方機關,無獨立之人格,故在訴訟上亦不具有當事人能力
關於訴訟能力,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終止收養關係之訴,未成年之養子女有訴訟能力 (B)撤銷輔助宣告之訴,受輔助宣告之人有訴訟能力 (C)非法人團體有訴訟能力 (D)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訴訟能力
關於訴訟費用之負擔,以下何者有誤? (A)各當事人一部勝訴、一部敗訴者,其訴訟費用由法院酌量命兩造依比例分擔 (B)訴訟費用由全部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十分之一 (C)原告撤回其訴者,其訴訟費用由自己負擔 (D)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
甲主張乙無權占有A屋,訴請乙返還之,法院審理結果認乙自始未占有A屋,實際占有人為丙,應如何處理? (A)應認甲之起訴不合程式,予以裁定駁回 (B)應認甲之起訴被告不適格,予以判決駁回 (C)應認不影響乙之被告適格,但丙得聲請代乙承當訴訟 (D)應認甲之請求實體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乙、丙律師經原告甲委任為訴訟代理人並均有上訴之特別權限,一審判決原告甲敗訴,判決正本於99年9月2日送達乙律師,於99年9月6日送達甲,於99年9月10日送達丙律師。問:上訴期間何時屆滿? (A)99年9月15日(B)99年9月22日(C)99年9月26日(D)99年9月30日
下列何者不屬於訴訟代理人所受當事人之「特別委任」的事項? (A)提起上訴(B)領取所爭物(C)撤回訴訟(D)提出準備書狀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因不應歸責於己之事由致遲誤上訴期間,於其原因消滅後幾日內,得聲請回復原狀? (A)5日(B)10日(C)20日(D)30日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買賣價金,乙以甲未交付標的物而為同時履行之抗辯,法院若認乙之抗辯有理由,應如何判決? (A)應認甲之起訴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予以判決駁回 (B)應認甲請求給付價金為實體無理由,予以判決駁回 (C)應為甲提出對待給付時,乙即向甲為給付價金之判決 (D)應認乙之抗辯不影響甲之價金請求,仍為乙應給付價金之判決
關於訴訟上成立之和解,以下何者有誤? (A)如由訴訟代理人為和解,須受特別委任 (B)在必要共同訴訟,無需由全體共同為之(C)法院得依職權提出和解方案 (D)訴訟上和解於第三審程序亦得行之
對被告送達敗訴之判決正本,於100年3月1日合法寄存送達,應自何日起算被告之上訴期間? (A)100年3月2日 (B)100年3月10日 (C)100年3月11日 (D)100年3月12日
甲、乙、丙共有A地,甲以乙、丙為共同被告,起訴請求法院原物分割A地。問: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本件訴訟應由A地所在地法院專屬管轄 (B)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起訴時A地之交易價額為準 (C)法院定分割方法不受甲、乙、丙所主張分割方法之拘束 (D)訴訟中,乙不得再以甲、丙為共同被告另訴請求以變價方式裁判分割A地
訴之客觀預備合併,一審認原告先位之訴無理由,備位之訴有理由。問:下列程序處理何者有誤? (A)一審應為原告備位勝訴之判決,無庸駁回先位之訴 (B)原告、被告就一審判決均有上訴利益 (C)原告對於先位之訴敗訴部分上訴,備位之訴亦生移審之效力 (D)原告上訴,上訴審認先位之訴有理由時,應廢棄一審判決全部,改判先位之訴勝訴
法院於判決主文中,關於訴訟費用之部分漏未裁判,應如何救濟? (A)法院得依職權為補充判決 (B)法院得依職權為更正裁定 (C)法院得依職權停止訴訟程序 (D)應視為無效之判決
關於第二審上訴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有誤? (A)第一審中受不利益判決之當事人得提起第二審上訴 (B)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C)提起第二審上訴者,應提出上訴狀表明上訴之理由 (D)第二審程序以言詞辯論為例外
下列何項訴訟有即受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 (A)乙主張甲積欠其借款100萬元,甲認為只欠乙30萬元,乃以乙為被告,訴請確認乙對甲之借款債權30萬元存在 (B)乙、丙、丁均否認甲有A地所有權,甲僅以乙為被告,訴請確認甲對A地之所有權存在 (C)甲將其違章建築之A屋出賣乙後,復主張A屋所有權為其原始取得,對乙提起確認A屋所有權存在之訴 (D)甲訴請確認甲對乙之50萬元借款債權存在,乙於訴訟中表示確向甲借款50萬元但無力清償
甲起訴請求乙給付票款,乙於訴訟中抗辯該支票乃他人偽造,且已罹於時效。問:下列舉證責任分配何者有誤? (A)甲不負證明關於給付之原因之責任 (B)甲應就該支票係乙簽發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C)乙應就該支票係他人偽造之事實負舉證責任 (D)乙應就甲之票款請求罹於時效負舉證責任
甲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後,逾20日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第二審法院應如何處理? (A)應定期命甲補正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B)應定期命甲補正第三審上訴理由書 (C)逕以甲逾20日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D)逕以甲未委任律師,上訴不合法為由,予以裁定駁回
妻甲以夫乙為被告,主張不堪同居之虐待,提起離婚之訴。問:下列程序處理何者有誤? (A)甲乙得合意不公開審判,並向受訴法院陳明 (B)乙於訴訟中自認有虐待甲之事實,法院應受其拘束 (C)甲於言詞辯論時為捨棄之表示,法院應為甲敗訴判決 (D)若法院認甲之起訴為有理由,得依職權酌定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內容及方法
有關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以聲請監護宣告之人為被告 (B)駁回撤銷監護宣告聲請之裁定,不得抗告 (C)撤銷監護宣告判決確定前,監護人所為之行為,不生效力 (D)撤銷監護宣告之訴,不得合併提起他訴,或於其程序為訴之追加或提起反訴
關於否認婚生子女之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不得斟酌當事人未提出之事實 (B)具血緣關係之生父得提起 (C)由妻起訴者,以夫及子女為共同被告 (D)當事人所為之捨棄、認諾得拘束法院
關於簡易訴訟第三審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簡易訴訟第三審裁判,由最高法院行之 (B)簡易訴訟第三審裁判,由高等法院行之 (C)對於第二審裁判提起上訴,無須經由第二審法院同意 (D)非律師強制代理
關於訴訟救助,下列何者正確? (A)外國人不得聲請訴訟救助 (B)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不及於假扣押和假處分 (C)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 (D)准予訴訟救助而暫免之訴訟費用,由他造先行墊之
下列何者不屬於民事訴訟程序當然停止之事由? (A)法院因天災或其他不可避免之事故不能執行職務 (B)已委任訴訟代理人之當事人死亡 (C)被選定為訴訟當事人之人全體喪失其資格 (D)受託人之信託任務終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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