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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104年 - 104年地方三等-土地法規#35029
104年 - 104年地方三等-土地法規#35029
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
年份:
104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土地法規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我國農地政策自民國 89 年 1 月 26 日修正公布農業發展條例及相關法律後,已從「農 地農有、農地農用」,調整為「放寬農地農有,落實農地農用」。就農用部分,依農 業發展條例第 18 條規定意旨,農業用地應確供農業使用。試問目前在農業用地使用 方面,顯與此項規定意旨有違者有那些?請就有關規定及實際執行情形,列舉三項 詳予述明並加評論。(25 分)
二、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大陸地區人民得依規定在 臺灣地區取得、設定及移轉不動產物權。請問在那些情形之下,該大陸地區人民得 為不動產登記之權利主體?其申請審核程序及登記後之限制各為何?(25 分)
三、戶地測量為土地法地籍測量重要次序之一,請問此項戶地測量如採數值法為之者, 其作業方法有那些?又數值法戶地測量之測量依據為何?試依地籍測量相關規定分 別述明之。(25 分)
四、國家徵收私有土地固為因應興辦公益事業之需要,惟依土地法及土地徵收條例之規 定,仍兼具有防杜濫施徵收權及保障私人財產權之立法意旨,爰有賦與原被徵收土 地所有權人對於需用土地人未依徵收計畫開始使用或未按核准徵收原定興辦事業使 用者,得於一定期限內向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申請照原徵收補償價額收 回其土地之「徵收收回權」配套設計。茲請就該兩項法律相關規定,相互比較探討 有關徵收收回權有何不同?(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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