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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 - 96地四等地政 民法物權編概要#15641
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
年份:
96年 |
選擇題數:
0 |
申論題數:
4
試卷資訊
所屬科目:
民法物權編概要
選擇題 (0)
申論題 (4)
一、按「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民法第758 條定有明文,足見我國民法對於不動產物權係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但也有例外,請問依民法規定,在何種情形,可以在登記前就已取得不動產物權?這種情形,是否完成登記?有何影響?
二、何謂應有部分?共有人對於共有物如何使用收益?甲、乙、丙、丁共有之土地,甲、乙二人未經同意,擅將共有之土地出租予戊,收取租金,此租約效力如何?丙、丁得對戊主張何種權利?
三、民法物權編已為部分條文修正,並經總統於民國 96 年3 月28 日公布,依施行法規定,自公布後六個月施行。其中修正的重點之一,是增訂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法制化,試依修正民法物權編之規定,分析最高限額抵押權有何特性?即與普通抵押權有何不同?
四、甲、乙各自所有之土地相鄰,乙所建築之房屋逾越疆界,如甲明知越界而未異議,效力如何?如乙係在原有房屋整體之外加蓋,或所越界部分為圍牆,效力是否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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