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與一個國家的語言、風俗、制度同樣具有民族精神。…無論如何,法律決不是立法者的恣意,而是由民族內在的沈默作用之力量所發展而成的。」此種學說被稱為:
(A)自然法論
(B)註釋法學
(C)歷史法學
(D)分析法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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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8), B(9), C(368), D(15), E(0) #165968
統計: A(148), B(9), C(368), D(15), E(0) #165968
詳解 (共 1 筆)
#1496485
歷史法學否認超越現實之普遍有效之自然法則的存在,主張法律乃由於各民族歷史文化自然演進之持續的習慣規範,亦反對分析法學所提倡之法律出諸於人類意識之創造,咸認法律為民族精神之反映,並非屬於意識之製作物,法律只能發現,不能創造。
並且以民族意識有機的集體表現為法律之形成,以及效力之基礎,此與社會法學主張法律以社會壓力為效力基礎之理論相通。歷史法學派側重於法律之歷史因素的研究為其特色。(王寶輝)
來源:http://ap6.pccu.edu.tw/Encyclopedia/data.asp?id=5988 中華百科全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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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法學派認為法律係由人類的歷史事實累積而來,這係屬於人類無意識的自然發展而成,強調法律乃是民族精神的產物,而無須人為的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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