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下列何者「不是」會議「議事紀錄」中必須記載的項目?
(A)紀錄姓名
(B)主席姓名
(C)司儀姓名
(D)列席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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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2), B(32), C(2417), D(789), E(0) #342692
統計: A(252), B(32), C(2417), D(789), E(0) #342692
詳解 (共 10 筆)
#360637
考試院會議規則§35
本院會議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會議次數。二、會議時間。三、會議地點。四、出席者及列席者姓名。
五、請假者及缺席者姓名。六、主席姓名。七、紀錄者姓名。八、報告事項之案由。
九、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一○、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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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1392
會議規範
第十一條(議事紀錄)
開會應備置議事紀錄,其主要項目如下:
(一)會議名稱及會次。
(二)會議時間。
(三)會議地點。
(四)出席人姓名及人數。
(五)列席人姓名。
(六)請假人姓名。
(七)主席姓名。
(八)紀錄姓名。
(九)報告事項。
(十)選舉事項,選舉方法,票數及結果。(無此項目者,從略)
(十一)討論事項,表決方法及結果。
(十二)其他重要事項。
議事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署。
各該會議得設置紀錄委員會,專司核對紀錄事宜,如有異議,應向大會提出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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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025
會議紀錄,應記明會議的時間、地點、出席人員、列席人姓名、主席姓名、紀錄姓名及散會時間等項目;無須記錄「司儀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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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172
司儀的名字列在「出席者名單」裡啊!
一般的會議紀錄裡好像沒有可以填「司儀姓名」的欄位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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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548
真奇怪...那為什麼司儀的名字就不必紀錄阿?違反"平等原則"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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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8050
這是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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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1888
離題一下,統一用字中,「記錄」者應該是動詞,用言部的記吧⋯?負責記錄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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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4064
喔喔 那還是被矮化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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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4582
這是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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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479
到比較像考公民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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