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司法院釋字第六五六號解釋,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即未牴觸憲法對何種自由之保障?
(A) 講學自由
(B) 人身自由
(C) 平等權
(D) 不表意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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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5), B(873), C(300), D(3655), E(0) #312464

詳解 (共 4 筆)

#240118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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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127
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後段規定:「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所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如屬以判決命加害人公開道歉,而未涉及加害人自我羞辱等損及人性尊嚴之情事者,即未違背憲法第二十三條比例原則,而不牴觸憲法對不表意自由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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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9985
很多人都被B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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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40807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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