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依據「幼稚教育法」,私立幼稚園依規定設董事會者,成立後多少日 內應檢具董事會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A) 90
(B) 60
(C) 50
(D)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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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8), B(355), C(37), D(3535), E(0) #87157

詳解 (共 5 筆)

#391098
依據「幼稚教育法」,私立幼稚園依規定設董事會者,成立後三十日內應檢具董事會相關文件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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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544

幼兒園與其分班設立變更及管理辦法規定


第二十一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置董事五人至十七人,並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推選之;董事長為幼兒園之負責人。


董事每屆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


董事相互間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關係者,不得超過其總額三分之一。


董事及董事長均為無給職。但得酌支出席費及交通費。


董事及董事長在任期中出缺時,董事會應於出缺後一個月內補選之,並以補足其任期為限。董事會應於補選後三十日內,檢具相關文件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第二十二條  財團法人私立幼兒園董事會,應於董事任期屆滿二個月前開會選舉下屆董事。董事會應於改選後三十日內,檢具下列文件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行使職權:


一、董事會組織章程。二、全體當選人名冊。三、董事願任同意書。四、董事會改選之會議紀錄。


新董事會應於經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核定後三十日內,由原任董事長召開新董事會,推選新任董事長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核定,並於當屆任期屆滿前交接完畢,報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原任董事長逾期不召開新董事會或拒絕交接時,直轄市、縣()主管機關得依三分之一以上新任董事之申請,指定董事召開會議,並辦理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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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0639
幼稚教育法已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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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4737
建議此題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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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5825
幼稚教育法已廢,這樣的題目該刪了吧!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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