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18.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須裁減人員時予以資遣,何者敘述錯誤?
(A)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外,適用前項規定
(B)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工作情形,而不願提出私立醫院醫療證明者
(C)應由該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由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銓敘部審定其年資及給與
(D)機關首長考核之前應先經主管機關初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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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7), B(115), C(180), D(83), E(4) #165580

詳解 (共 4 筆)

#461421
任用法29此法條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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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4572
請問這一題的法源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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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26529
本題選項(A)及選項(D)好像都是錯的,...
(共 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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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2993

此題修改為A嗎??公務人員退休法 7 :

公務人員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予以資遣:

一、因機關裁撤、組織變更或業務緊縮,不符本法所定退休規定而須裁減人員者。

二、現職工作不適任,經調整其他相當工作後,仍未能達到要求標準,或本機關已無其他工作可以調任者。

三、未符前條第一項規定,經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證明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職務者。

四、依其他法規規定應辦理資遣者。

以機要人員任用之公務人員,除因機關裁撤或有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情形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公務人員具有第一項第三款身心衰弱致不堪勝任工作情形,而不願提出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合格醫院醫療證明者,應由服務機關比照前條第二項規定之程序予以資遣。

各機關對於公務人員之資遣,應由該機關首長考核後送請主管機關核定,並由該機關檢齊有關證明文件函轉銓敘部審定其年資及給與。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資遣者,於機關首長考核之前應先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考績委員會初核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及申辯之機會。資遣人員之給與,準用第九條第二項及第三十一條第四項一次退休金給與標準計算。

符合第一項條件而有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不受理其資遣案,於原因消滅後準用第二十一條第二項至第四項規定辦理資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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