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複選題
47 下列何者,不是羈押之原因?
(A)逃亡或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
(B)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
(C)有事實足認有串證之虞
(D)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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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334), C(87), D(298), E(10) #139352

詳解 (共 5 筆)

#115054

刑訴第 101 條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 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 據。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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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7052

76條(逕行拘提事由)

被告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

一、無一定之住所或居所者。

二、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三、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四、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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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5329
D也錯了!!!僅重罪不可以成為羈押之原因...
(共 6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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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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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1167

這題是不是沒有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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