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警察巡邏時查獲販毒的甲,甲稱自己只是送貨的,毒品是乙的。警察遂聲請搜索票至乙住處搜索,除發現毒品外,另於乙的床下發現一把手槍,因手槍非屬搜索票記載應扣押之物。關於手槍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搜索票未記載為應扣押之物,不得扣押
(B)手槍是另案應扣押之物,但不得扣押
(C)只有檢察官親自執行搜索時才可以扣押
(D)可以扣押手槍,但須事後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統計: A(70), B(83), C(80), D(5261), E(0) #372604
詳解 (共 5 筆)
警察巡邏時查獲販毒的甲,甲稱自己只是送貨的,毒品是乙的。警察遂聲請搜索票(有搜索票)至乙住處搜索,除發現毒品外,另於乙的床下發現一把手槍,因手槍非屬搜索票記載應扣押之物(另案)。關於手槍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搜索票未記載為應扣押之物,不得扣押 (B)手槍是另案應扣押之物,但不得扣押 (C)只有檢察官親自執行搜索時才可以扣押 (D)可以扣押手槍,但須事後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為事後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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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D (D)可以扣押手槍,但須事後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為事後審查 => 本題為有128搜索票的152另案扣押,依132-1須事後陳報法院
搜索分 有令狀搜索128 (本題) 無令狀搜索 1. 附帶搜索130 2. 緊急搜索(警察對人)131 I =>依131 III須事後陳報 3. 緊急搜索(檢察官對物)131 II =>依131 III須事後陳報 4. 同意搜索131-1
扣押 有令狀扣押 1. 本案 (1) 搜索票有記載 128 =>依132-1須事後陳報 (2) 搜索票無紀載 137(附帶扣押) =>依131 III須事後陳報 2. 另案 (3) 搜索票無紀載 152(另案扣押) =>依132-1須事後陳報 (本題)
無另狀扣押 1. 本案 133(得為扣押之物) 2. 另案 152(另案扣押)
第131條(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第137條(附帶扣押)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132條之1(搜索結果之陳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聲請核發之搜索票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搜索票之法院,如未能執行者,應敘明其事由。 |
第128條(搜索票)
搜索,應用搜索票。 …(略)
第152條(另案扣押)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第133條(扣押之客體)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參刑訴講義 + 自己理解(如有錯,請指正)
| 第 137 條 |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 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
| 第 136 條 | 扣押,除由法官或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執行。 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內 ,記載其事由。 |
| 第 152 條 |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 或檢察官。 |
| 第 131 條 |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
第131條(逕行搜索)
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II.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III.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IV. 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另案扣押 不用事後審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