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警察巡邏時查獲販毒的甲,甲稱自己只是送貨的,毒品是乙的。警察遂聲請搜索票至乙住處搜索,除發現毒品外,另於乙的床下發現一把手槍,因手槍非屬搜索票記載應扣押之物。關於手槍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搜索票未記載為應扣押之物,不得扣押
(B)手槍是另案應扣押之物,但不得扣押
(C)只有檢察官親自執行搜索時才可以扣押
(D)可以扣押手槍,但須事後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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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83), C(80), D(5261), E(0) #372604

詳解 (共 5 筆)

#698170

警察巡邏時查獲販毒的甲,甲稱自己只是送貨的,毒品是乙的。警察遂聲請搜索票(有搜索票)至乙住處搜索,除發現毒品外,另於乙的床下發現一把手槍,因手槍非屬搜索票記載應扣押之物(另案)。關於手槍之扣押,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對於搜索票未記載為應扣押之物,不得扣押 (B)手槍是另案應扣押之物,但不得扣押 (C)只有檢察官親自執行搜索時才可以扣押 (D)可以扣押手槍,但須事後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為事後審查

101律師第一試:刑事訴訟法#8888

答案:D

(D)可以扣押手槍,但須事後陳報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由法院為事後審查

=> 本題為有128搜索票的152另案扣押,依132-1須事後陳報法院

 

搜索分

有令狀搜索128 (本題)

無令狀搜索

1.      附帶搜索130

2.      緊急搜索(警察對人)131 I  =>131 III須事後陳報

3.      緊急搜索(檢察官對物)131 II  =>131 III須事後陳報

4.      同意搜索131-1

 

扣押

有令狀扣押

1.      本案

(1)   搜索票有記載 128 =>132-1須事後陳報

(2)   搜索票無紀載 137(附帶扣押) =>131 III須事後陳報

2.      另案

(3)   搜索票無紀載 152(另案扣押) =>132-1須事後陳報 (本題)

 

無另狀扣押

1.      本案 133(得為扣押之物)

2.      另案 152(另案扣押)

 

 

131條(逕行搜索)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137條(附帶扣押)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132條之1(搜索結果之陳報)

   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於聲請核發之搜索票執行後,應將執行結果陳報核發搜索票之法院,如未能執行者,應敘明其事由。

 

 

128條(搜索票)

   搜索,應用搜索票。 …()

 

 

152條(另案扣押)

   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現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或檢察官。

 

 

 

133條(扣押之客體)

   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    對於應扣押物之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得命其提出或交付。 

 

 

參刑訴講義 + 自己理解(如有錯,請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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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2449
第 137 條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或扣押時,發現本 案應扣押之物為搜索票所未記載者,亦得扣押之。 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三項之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
第 136 條扣押,除由法官檢察官親自實施外,得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 法警察執行。 命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扣押者,應於交與之搜索票內 ,記載其事由。
第 152 條實施搜索或扣押時,發見另案應扣押之物亦得扣押之,分別送交該管法院 或檢察官。

第 131 條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 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 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 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檢察 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 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 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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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5003

131條(逕行搜索

I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      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      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      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II.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III.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IV.        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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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8679
附帶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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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2815

另案扣押 不用事後審查

https://app.yamol.tw/item/8187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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