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透過司法院大法官的解釋,公務人員的基本權利亦受保障;下列各項說明中,何者並不正確?
(A)公務人員之公法上財產請求權受侵害時,應有司法救濟管道
(B)公務人員受免職處分,最終應許其請求司法救濟
(C)對公務人員之記小過處分,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是違憲
(D)人事主管機關降低原擬任官等之處分,應許公務人員請求司法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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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5), B(275), C(4216), D(587), E(114) #147949
統計: A(215), B(275), C(4216), D(587), E(114) #147949
詳解 (共 10 筆)
#444772
依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規定,對服務機關的管理措施或是工作條件之處置認為不當,致影響其權益,得提起申訴、再申訴。
C的小過處分未影響公務人員身分變動或是財產權損失,屬於管理措施的範圍,只能提起申訴、再申訴,再申訴確定後就沒有可茲救濟的管道。
但是公務人員對復審決定不服,可以向司法機關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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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495
記小過不影響公務員身份或財產權,只能申訴、再申訴,不能走行政爭訟(訴願、行政訴訟)。不許其訴訟並無違憲(因為現行制度就是如此,自不會是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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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0480
公務人員的救濟途徑:
一、「複審」標的:行政處分。可向司法機關提起行政訴訟。二、「申訴、再申訴」標的:管理措施(指主管所為之指派、調任、不影響其公務人員身分之懲戒或考績評定等)、工作條件之處置。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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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257
再申訴找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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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915
C的小過處分,未影響公務人員身分,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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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0048
所以C正確應該是只能提起申訴、再申訴,再申訴,不能訴訟,這樣改就對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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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5494
那是申訴完之後,老闆不鳥你(我想他應該也不會鳥你),不能訴願是錯誤的是這樣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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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731
感覺都對內...C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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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146
對c答案不是很懂說~不許其以訴訟請求救濟是違憲~他的解釋是什麼?是違憲錯了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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