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4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下列何者不在當事人舉證責任之範圍?
(A)有利於己之事實
(B)法院所不知之習慣
(C)他造於準備書狀內自認之事實
(D)法院所不知之外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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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65), C(1402), D(339), E(0) #491899

詳解 (共 7 筆)

#741908

須舉證:

1. 有利己 2.法院不知的習慣或法規 3.法院不知的外國法令

 

 

 

毋須舉證:

1. 法律推定 2.事實推定 3.自認 4. 視同自認 5. 顯著或已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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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39
第 277 條 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但法律別有規定 ,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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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37
第 279 條當事人主張之事實,經他造於準備書狀內或言詞辯論時或在受命法官、受 託法官前自認者,無庸舉證。 當事人於自認有所附加或限制者,應否視有自認,由法院審酌情形斷定之 。 自認之撤銷,除別有規定外,以自認人能證明與事實不符或經他造同意者 ,始得為之。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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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236
第 283 條習慣、地方制定之法規及外國法為法院所不知者,當事人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院得依職權調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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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464
民訴277 + 28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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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83147
依我國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在當事人舉證責任...
(共 10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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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841
(C) 民訴279 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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