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9.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規定,有關罰鍰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非專屬警察機關管轄
(B) 最高可處新臺幣6萬元
(C) 得與沒入併罰
(D) 逾期未繳納者,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E) 已刪除
統計: A(161), B(74), C(19), D(435), E(329) #346978
詳解 (共 10 筆)
D)在罰鍰應完納期內 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A:非“專“屬警察機關管轄,差一字差好大
(A) 非專屬警察機關管轄
正確
警察機關專屬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之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但是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第 2 項 後半段之規定,「例外」「得裁定」罰鍰、沒入、申誡。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5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5 條
(地方法院簡易庭「原則」「裁定」拘留、停止營業、勒令歇業)
I. 第43條第1項所列各款以外之案件(警察機關專屬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警察機關於訊問後,應即移送該管簡易庭裁定。
II. 前項警察機關移請裁定之案件,該管簡易庭「認為」不應處罰或以「不處」拘留、勒令歇業、停止營業「為適當者」,「得」逕為不罰或「其他處罰」之「裁定」。
(B) 最高可處新臺幣6萬元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9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9 條
(社會秩序維護法的處罰種類)
I. 處罰之種類如左:
一、拘留:1日以上,3日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5日。
二、勒令歇業。
三、停止營業:1日以上,20日以下。
四、罰鍰:新臺幣3百元以上,3萬元以下;遇有依法加重時,合計不得逾新臺幣6萬元。
五、沒入。
六、申誡:以書面或言詞為之。
II. 勒令歇業或停止營業之裁處,應符合比例原則。
(C) 得與沒入併罰
正確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43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43 條
(警察機關專屬處分之罰鍰、沒入、申誡)
I. 左列各款案件,警察機關於訊問後,除有繼續調查必要者外,應即作成處分書:
一、違反本法行為專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二、違反本法行為選擇處罰鍰或申誡之案件。
三、依第1款、第2款之處分,併宣告沒入者。
四、單獨宣告沒入者。
五、認為對第1款、第2款之案件應免除處罰者。
II. 前項處分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行為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號碼、職業、住所或居所。
二、主文。
三、事實及理由,得僅記載其要領。
四、適用之法條。
五、處分機關及年、月、日。
六、不服處分者,得於處分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經原處分之警察機關,向該管簡易庭聲明異議。
(D) 逾期未繳納者,被處罰人得請求易以拘留
警察機關,得向地方法院簡易庭,聲請易以拘留
將該行為人易以拘留
已經修改 無拘留之轉換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