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9.以未滿 15 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被保險人滿 15 歲以前死亡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所繳保險費無須退還
(B)所繳保險費應無息退還
(C)所繳保險費得計息退還
(D)所繳保險費歸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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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6), B(1828), C(7898), D(21), E(0) #388062

詳解 (共 8 筆)

#963864
保險金額超過前項限額時,其超過部分之契約無效,超過部分所繳之保險費,""予無息退還。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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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1396

老師說被保險人十五歲前就死亡是太衰了 所以是"得計息"退還保費


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

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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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2643
第七條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七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之一半。 
第二項至第五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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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3340

第 七 條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十五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人滿十五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十五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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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7023

簡易人壽法7: 
非中華民國國民,不得為被保險人。
以未滿15歲之未成年人為被保險人訂立之簡易人壽保險契約(以下簡稱保險契約),除健康保險外,其死亡給付於被保險

人滿15歲之日起發生效力;被保險人滿15歲前死亡者,保險人得加計利息退還所繳保險費。
前項利息之計算,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另定之。
訂立保險契約時,以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者為被保險人,除喪葬費

用之給付外,其餘死亡給付部分無效。但健康保險不在此限。
前項喪葬費用之保險金額,不得超過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有關遺產稅喪葬費扣除額(100萬)之一半(50萬)。
第2項至第5項規定,於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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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7775

配合時事2018年普悠瑪重大翻車事件

普悠瑪翻車意外過了40多天,有罹難者家屬想跟保險公司請款,卻因為年紀問題無法理賠,董家家屬相當氣憤,包括他們自己家的2名孩童還有卑南國中陳睿杰等三人,都領不到旅遊平安險或是意外險的理賠金,關鍵是卡在《保險法》第107條,規定15歲以下的未成年人投保死亡給付要到滿15歲的那一天起才會發生法律效力要是未滿15歲只能退還原有的保費以及利息,加一加恐怕只有一兩百塊讓家屬無法接受。

原來《保險法》107條的用意是防止有心人為了保險金謀殺孩童,家屬認為法令過時不符合人情,但保險業者有不同看法,情理法法理情誰輕誰重很難有標準答案,台鐵表示希望金管會能專案處理,但對罹難者家屬來說沒了家裡的小小主人翁,也拿不到保險賠償只能三聲無奈。

資料來源yaho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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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41106

項目

 內容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2 日以前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98 年 1 月 23 日以後

繼承發生日(死亡日)在 103 年 1 月 1 日以後

調整前

95 年起按物價指數調整後

  

免稅額

 

700

779 

1,200 

 

1,200 

 

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

72

80 

80 

89 

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

40

45 

45 

50 

扣除額

配偶扣除額

400

445 

445 

493 

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

40

45 

45 

50  

父母扣除額

100

111 

111 

123 

殘障特別扣除額

500

557 

557 

618 

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

40

45 

45 

50  

喪葬費扣除額

100

111 

111 

123 

8
1
#847052
遺產稅喪葬費111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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