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00 ( ) 綜合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房屋扣抵稅額規定,下列何者正確?
(A)出售自
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
起3年內為之
(B)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必需高於原來出售價款
(C)本人名
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另以配偶名義重購,不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
(D)必須
先賣後買方可為之。[所17之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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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 B(268), C(54), D(22), E(0) #303530
統計: A(38), B(268), C(54), D(22), E(0) #303530
詳解 (共 4 筆)
#408532
出售自用住宅房屋產生的財產交易所得所繳納的所得稅額,從完成移轉登記那一天起2年內,如果重購自用住宅房屋的價款超過原來出售價款,可以在重購自用住宅房屋完成移轉登記的年度,從所得稅應納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是原財產交易所得已從財產交易損失中扣除部分就不可以再扣抵。如果是先購買再出售的話,也可以適用,但是要在出售的年度扣抵。
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這個地址辦 峻 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又如果以本人名義出售自用住宅房屋,而另以配偶名義重購的話,也可以適用扣抵的規定。至於「自用住宅」是指: 納稅義務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在這個地址辦 峻 戶籍登記,而在出售前一年內沒有出租或供營業用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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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1376
現在可以按比例退回吧,沒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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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6095
#所得稅法第17-2條:「I 納稅義務人出售自用住宅之房屋所繳納該財產交易所得部分之綜合所得稅額,自完成移轉登記之日起二年內,如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其價額超過原出售價額者,得於重購自用住宅之房屋完成移轉登記年度自其應納綜合所得稅額中扣抵或退還。但原財產交易所得已依本法規定自財產交易損失中扣抵部分不在此限。
II 前項規定於先購後售者亦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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