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 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應向下列何者提起訴願?
(A)行政院
(B)監察院
(C)立法院
(D)司法院
(E)已刪除
統計: A(3901), B(369), C(83), D(375), E(2442) #1928074
詳解 (共 10 筆)
樓上大大說的是對的
去年我上陳治宇老師的課,老師在課堂有提醒大家要注意有修法
以下是我在其他考題PO過的內容再複製的
------------------------------------------------------------------------------
現在不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不用訴願了!請阿摩刪除,感謝
不建議修改選項內容,但要知道錯在哪。 如果讚數越高大家就看的到為什麼該題被刪除的原因
107年6月13日總統令增訂衛星廣播電視法第66-1條
衛星廣播電視法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66-1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獨立機關:
1.通訊傳播委員會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2.公平交易委員會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3.中央選舉委員會
訴願->行政訴訟
4.促進轉型正義委員會
復查->行政訴訟
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行政處分不服而提起訴願時,應以行政院為訴願管轄機關(台灣) |
最高行政法院99年度判字第393號判決指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係行政院所屬行政機關,人民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行政處分不服時,應依訴願法第4條第7款規定,由行政院管轄之。 |
本 件受處分人對於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之罰鍰處分不滿而提起訴願,原應由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收受訴願書後,依據該法第58條第2項規定,先重新審查原處分是否 妥當,認訴願無理由時,則應附具答辯書等關係文件,與訴願書一併送交行政院。但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卻自為訴願決定,最高行政法院參照該院97年12月份第 3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認定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前開訴願決定,有程序上之重大瑕疵而違法。 |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直接提起行政訴訟 (訴願)
不需要經過 行政院 訴願
已修法
Wilson 高三下 (2019/06/07)
已經修法了,對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
廣播電視法(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50-2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有線廣播電視法(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第 3 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 75-1 條
對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中央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衛星廣播電視法(修正日期:民國107年06月13日)
第3條
本法之主管機關為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
第 66-1 條
對主管機關依本法所為之行政處分不服者,直接適用行政訴訟程序;對主管機關依其他法律所為之處分不服者,亦同。
本法修正施行前,尚未終結之訴願事件,依訴願法規定終結之。
出處:
廣播電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01
有線廣播電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08
衛星廣播電視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P0050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