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2.公務員投資非屬於其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其所有股份總額之法定上限為何?
(A)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之百分之七
(B)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之百分之十
(C)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二
(D)不得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之百分之十五
(E)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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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854), C(15), D(60), E(36) #165584
統計: A(23), B(854), C(15), D(60), E(36) #165584
詳解 (共 1 筆)
#261893
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但書
公務員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農、工、礦、交通或新聞出版事業,為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
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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