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28 行政執行法規定之暫予留置措施,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應於警察機關之留置室執行之
(B) 須由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簽發留置票,方得為之
(C) 時間不得逾三小時
(D) 是否留置由行政執行官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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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8), C(4), D(23), E(0) #1252450

詳解 (共 2 筆)

#2567399
行執法的留置規定於第17條第7項,並未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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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5370

(A) 應於警察機關之留置室執行之

 

https://mojlaw.moj.gov.tw/LawContent.aspx?LSID=FL037084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理留置應行注意事項 第1點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以下簡稱分署)為辦理行政執行法規定之留置事宜,應設留置室。

 

行政執行分署之留置室執行。 


 

(B) 須由地方法院簡易庭法官簽發留置票,方得為之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

行政執行法17條第6項


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

 

(C) 時間不得逾三小時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A0030023&flno=17

行政執行法17條第6項


VI.義務人經通知或自行到場,經行政執行官訊問後,認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而有聲請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得將義務人暫予留置;其訊問及暫予留置時間合計不得逾24小時




(D) 是否留置由行政執行官決定之

正確,行政執行法17條第6項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B0010028&flno=2

管收所規則 第 2 條

 

I.管收所隸屬於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置所長1人綜理全所事務。

II.管收所附設於看守所者,由看守所所長兼任所長,受該管之地方法院院長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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