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3 依據「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之規定,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多少者,應重讀?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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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 C(10), D(91), E(0) #468164
統計: A(1), B(1), C(10), D(91), E(0) #468164
詳解 (共 3 筆)
#3268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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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66631
廢 職業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辦法
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第 11 條第一項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第 14 條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3 月 19 日
第 11 條第一項
學生學年成績不及格科目學分數,逾當學年學分數二分之一者,應重讀;其成績以重讀之分數採計。
※現行法規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第 14 條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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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5468
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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