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5 依據「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之規定,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有關休學之敘述,以下何者正確?
(A)每次休學之申請皆需以一學年計
(B)休學最長以三年為限
(C)休學年限應計入修業年限
(D)未成年學生休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 B(2), C(3), D(102), E(0) #468166

詳解 (共 2 筆)

#733581
第 5 條 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 。 前項休學得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且不計入修業年 限。 未成年學生休學、退學或轉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 休學期滿之學生,得申請復學,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銜接之學級肄業。 學生申請轉學他校,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2
0
#5867203

高級中學法施行細則
廢止日期:民國 104 年 09 月 22 日

(A) 每次休學之申請皆需以一學年計
(B) 休學最長以三年為限
(C) 休學年限應計入修業年限
(D) 未成年學生休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

第 5 條
高級中學學生因個人、家庭或其他之特殊情形,得申請休學、退學或轉學。
前項休學得申請一學期或一學年(A)休學最長以二年為限(B),且不計入修業年限(C)
未成年學生休學、退學或轉學之申請,應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為之。(D)
休學期滿之學生,得申請復學,編入與原學期或學年銜接之學級肄業。
學生申請轉學他校,學校應發給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