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9 下列有關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稅規定,何者正確?
(A)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稅率為千分之三
(B)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稅率為百分之二
(C)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稅率之優惠,以一人一生一屋為限
(D)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稅率之優惠,以一人一生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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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38), C(94), D(527), E(0) #141184
統計: A(16), B(38), C(94), D(527), E(0) #141184
詳解 (共 10 筆)
#116252
以這題來說~答案是D
C的答案地價稅是錯的~應該是土地增值稅
雖然修法了~
以這題來說~原則還是1生1次~例外1生1屋
C的答案地價稅是錯的~應該是土地增值稅
雖然修法了~
以這題來說~原則還是1生1次~例外1生1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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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117
土地稅法34條已修正, 只要符合規定, 都可以一直用優惠稅率, 答案是有爭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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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84
依據土地稅法第34條,第1~3項規定是適用一人一生"一次",可是如果有滿足第4項規定,將可適用一人一生"一屋"(出售自用住宅用地可重複享有土地增值稅之優惠稅率),所以應該答案是(C、D)複選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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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67
考選部公布答案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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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56
土地稅法第三十四條如下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 ‧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 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 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 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 之。 所以於99年元月一日起 應予更正為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稅率之優惠,以一人一生一屋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者,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公畝部分或 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七公畝部分,其土地增值稅統就該部分之土地漲價 總數額按百分之十徵收之;超過三公畝或七公畝者,其超過部分之土地漲 價總數額,依前條規定之稅率徵收之。 前項土地於出售前一年內,曾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第一項規定於自用住宅之評定現值不及所占基地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十者 ,不適用之。但自用住宅建築工程完成滿一年以上者不在此限。 土地所有權人,依第一項規定稅率繳納土地增值稅者,以一次為限。 土地所有權人適用前項規定後,再出售其自用住宅用地,符合下列各款規 定者,不受前項一次之限制: 一、出售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一‧五公畝部分或非都市土地面積未超過三 ‧五公畝部分。 二、出售時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無該自用住宅以外之房 屋。 三、出售前持有該土地六年以上。 四、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於土地出售前,在該地設有戶籍 且持有該自用住宅連續滿六年。 五、出售前五年內,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因增訂前項規定造成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稅收之實質損失,於財政 收支劃分法修正擴大中央統籌分配稅款規模之規定施行前,由中央政府補 足之,並不受預算法第二十三條有關公債收入不得充經常支出之用之限制 。 前項實質損失之計算,由中央主管機關與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協商 之。 所以於99年元月一日起 應予更正為自用住宅用地之地價稅稅率之優惠,以一人一生一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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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060
嗯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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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8184
應以新修法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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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180
答案是D沒錯,看太快了,以為C、D都是在說土地增值稅,C的答案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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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7
答案應是(D)
自用住宅用地之土地增值稅稅率之優惠,以一人一生一次為限
ㅤㅤ
1F法條都出來了..
地價稅自用 只要設籍、無出租或營業用、開徵四十日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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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009
謝謝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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