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39 依法院組織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特別偵查組職司之案件?
(A)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B)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C)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D)不服最高或高等行政法院判決確定之非常上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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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90), C(45), D(1844), E(0) #166909
統計: A(21), B(90), C(45), D(1844), E(0) #166909
詳解 (共 7 筆)
#205292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的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及經檢察總長指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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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979
非常上訴之提起,則專屬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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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778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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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7409
法院組織法
第63條之1(特別偵查組之設置及職司案件)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第63條之1(特別偵查組之設置及職司案件)
最高法院檢察署設特別偵查組,職司下列案件:
一、涉及總統、副總統、五院院長、部會首長或上將階級軍職人員之貪瀆案件。
二、選務機關、政黨或候選人於總統、副總統或立法委員選舉時,涉嫌全國性舞弊事件或妨害選舉之案件。
三、特殊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危害社會秩序,經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指定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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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4108
法院組織法 (公布日期 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 第 63-1 條:
第 63-1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為辦理重大貪瀆、經濟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案件需要,得借調相關機關之專業人員協助偵查。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前項職務時,得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之指定,執行各該審級檢察官之職權,不受第六十二條之限制。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十八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特別偵查組是不是被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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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70671
非常上訴案件→最高檢察署檢察總長提出(最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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