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 對於犯刑法第 285 條傳染花柳病罪之人,得宣告何種保安處分?
(A)強制工作
(B)監護
(C)禁戒
(D)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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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0), B(115), C(131), D(8874), E(0) #682458

詳解 (共 10 筆)

#1216327
聽說現在最新的療法可以讓愛滋病人正常生活,愛滋不是絕症,歧視才是最要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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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851
第 285 條 明知自己有花柳病,隱瞞而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或姦淫,致傳染於人者, 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十萬元以下罰金。

 91 條
犯第二百八十五條之罪者,得令入相當處所,強制治療。 前項處分於刑之執行前為之,其期間至治癒時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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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21597

刑法285這條已經刪除了~也順帶刪除91條的強制治療了

現在傳染花柳病罪回歸277條的傷害罪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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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92352
愛滋病只是不能完全治癒
但還是有治療方法來降低死亡率
目前最有效的治療方法是雞尾酒療法
只是這項治療非常貴
而且副作用非常大
所以還是可以治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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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9615

2018.3.8已通過刑法修正草案,刪除刑法第285條傳染花柳病及91條強制治療規定,傳染花柳病罪將回歸第277條傷害罪處理,最高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台幣50萬元以下罰金。(https://newtalk.tw/news/view/2018-03-08/116666)

建議刪除本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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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6624
樓上大大 ,不用太糾結法律文字的文義,這...
(共 6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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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2824
有病就要醫(強制治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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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4251
AIDS=愛滋病跟花柳病好像不太一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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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5872
樓上的狗狗好可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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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6332
花柳病是指廣義的性病
所以愛滋病按理是包含在裡面的
不過看病徵
應該比較偏向是指梅毒

只是不曉得法理上的花柳病
是指字義上的廣義性病
還是病理上的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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