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5 依實務見解,關於刑法業務過失之「業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
(B)業務的內容包括主要業務及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
(C)業務不限於個人生活上的主要職業,其他兼營之副業亦屬之
(D)須經政府認許給證之特定事務,而欠缺此等形式上之條件,即非屬此處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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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0), B(137), C(652), D(3376), E(0) #1781893

詳解 (共 8 筆)

#2745049

89年台上字第8075號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個人基於其社會地位繼續反覆所執行之事務包括主要業務其附隨之準備工作與輔助事務在內。此項附隨之事務,並非漫無限制,必須與其主要業務有直接、密切之關係者,始可包含在業務概念中,而認其屬業務之範圍。上訴人以養豬為業,其主要業務似係從事豬隻之生產、養殖、管理、載運、販賣等工作,倘上訴人並非經常駕駛小貨車載運豬隻或養豬所需之飼料等物,以執行與其養豬業務有直接、密切關係之準備工作或輔助行為,僅因欲往豬舍養豬,單純以小貨車做為其來往豬舍之交通工具,自不能謂駕駛小貨車係上訴人之附隨事務

69年台上字第4047號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所謂之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而言。故一人不以一種業務為限,如一人同時兼有二種或二種以上之業務,而在某一種業務上有不慎致人於死之行為,即應負其業務過失致人於死罪責

43年台上字第826號 

刑法上所謂業務,係以事實上執行業務者為標準,即指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的活動而言;執行此項業務,縱令欠缺形式上之條件,但仍無礙於業務之性質。上訴人行醫多年,雖醫師資格亦未領有行醫執照欠缺醫師之形式條件,然其既以此為業,仍不得謂其替人治病非其業務,其因替人治病,誤為注射盤尼西林一針,隨即倒地不省人事而死亡,自難解免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第二項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之罪責

依法令規定須經政府認許給證之特定事務,而欠缺此等形式上之條件,即使無照而執行,只要是反覆持續而執行者,亦為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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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05491

「業務過失」規定納入一般過失犯處理

過去針對行為人是否屬於因具有「業務」而有過失,而需加重處罰的問題,由於「業務」的定義在實務上一直沒有定論,致生許多爭議,因此在本次修法終將所有「業務過失」的規定移除,並將原先過失的法定刑調整到業務過失規定的法定刑範圍,未來法官可以依照個案狀況進行裁量

修正的法條有:

183條:傾覆或破壞現有人所在之交通工具罪

184條:妨害舟車及航空機行駛安全罪

276條:過失致死罪

284條 :過失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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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4452

雖然已經沒有業務過失,但還有業務侵占這條罪,題目也可能改成問業務侵占的業務是指什麼,所以還是得知道刑法上對於業務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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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6137
(A)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
(共 5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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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35149
276條已經修過了現在沒有業務過失了
(共 2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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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8276
是不是已經修法沒有業務過失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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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44242
89年台上字第8075號刑法上所謂業務,...
(共 2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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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0490

D選項要怎麼改比較好?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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