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8 下列有關公文「簽」、「稿」的敘述,何者錯誤?
(A)「簽」的三段式寫法應列受文者
(B)設有幕僚長的機關,分由機關首長及幕僚長署名的發文,分稿擬辦
(C)具有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右陳 ○○長」字樣
(D)簽稿併陳:視情形使用「簽」的制式用紙,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條紙,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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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73), B(257), C(400), D(814), E(0) #242885

詳解 (共 10 筆)

#317506
簽為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故不需列受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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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847

簽為幕僚處理公務表達意見,以供上級瞭解案情、並作抉擇之依據,分為左列兩種:

甲、機關內部單位簽辦案件:依分層授權規定核決,簽末不必敘明陳某某長官字樣。

乙、具有幕僚性質的機關首長對直屬上級機關首長之「簽」,文末得用「右陳○○長」字樣

 

簽之撰擬:

   1、款式:

   (1)先簽後稿:簽應按「主旨」、「說明」、「擬辦」三段式辦理。

   (2)簽稿併陳:視情形使用「簽」,如案情簡單,可使用便條紙,不分段,以條列式簽擬。

   (3)一般存參或案情簡單之文件,得於原件文中空白處簽擬。

   2、撰擬要領:

   (1)「主旨」:扼要敘述,概括「簽」之整個目的與擬辦,不分項,一段完成。

   (2)「說明」:對案情之來源、經過與有關法規或前案,以及處理方法之分析等,作簡要之敘述,並視需要分項條列。

   (3)「擬辦」:為「簽」之重點所在,應針對案情,提出具體處理意見,或解決問題之方案。意見較多時分項條列。

   (4)「簽」之各段應截然劃分,「說明」一段不提擬辦意見,「擬辦」一段不重複「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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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6923
簽、稿之擬辦方式:(1)先簽後稿:簽應按...
(共 27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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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683
機關內部所用的簽, 報告, 箋函,可將受文者寫在正文之後,在對方的名銜之前加"謹陳", "敬陳" 或 "此致", "此上" 等字樣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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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3590

文書辦稿時,應按公文程式條例之類別及有關規定填寫者:(A)附件(B)受文者(C)文別(D)承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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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9854
簽的首行→填寫所屬機關而非地點→例如:簽於資訊管理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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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765

(A)不列受文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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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782
以前公文由右至左,所以「右陳」,現在由上到下,應該是「上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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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4841
請問正確應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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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7580
我瞭解了,實在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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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795763
未解鎖
【破解】 下列有關公文「簽」、「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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