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59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施予公務員最嚴厲的懲戒處分是:
(A)停職
(B)免職
(C)休職
(D)撤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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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 B(323), C(18), D(731), E(0) #161521
統計: A(8), B(323), C(18), D(731), E(0) #161521
詳解 (共 10 筆)
#1376052
懲處處分: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
懲戒處分: 一、免除職務。 二、撤職。 三、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 四、休職。 五、降級。 六、減俸。 七、罰款。 八、記過。 九、申誡。 前項第三款之處分,以退休(職、伍)或其他原因離職之公務員為限。 第一項第七款得與第三款、第六款以外之其餘各款併為處分。 第一項第四款、第五款及第八款之處分於政務人員不適用之。
答案應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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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09585
依題目,答案應為(D)撤職
公務員懲戒法之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與公務人員考績法之免職處分之區別
- 公務員懲戒法第11條規定:「免除職務,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所稱「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係指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效果,並依同法第38條規定, 於政務人員亦適用之。又上開法律效果為其他人事法規所適用,例如: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審計人員任用條例第11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 第2條、駐外外交領事人員任用條例第1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第1條、交通事業人員任用條例第10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9條等規定。至於軍職人員,依兵役法及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現役期間之規 定,則發生陸海空軍軍官士官服役條例第14條予以停役之法律效果。
- 依公務人員考績法第7條第1項規定:「年終考績獎懲依左列規定︰……四、丁等︰免職。」第8條規定:「另予考績 人員之獎懲,……列丁等者,免職。」第12條第1項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平時考核及專案考績,分別依左列規定:……二、專案考績,於有重大功過時行之;其獎懲依左列規定:……(二)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其法律效果係免除公務人員之職務,使其喪失現職公務人員之身分,而終止其與國家間之公法上職務關係,然並未發生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規定之效果。職是,受公務人員考績法規定之免職處分者,於符合其他人事任用規定時, 仍有再任公務員之可能,至於受免除職務之懲戒處分者, 依前揭說明,依法不得再任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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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0724
修法了
免職現在最嚴重,不得再擔任公務員
http://news.ltn.com.tw/news/politics/breakingnews/1274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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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4818
免職跟免除職務不是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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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5989
政務官-撤職、申誡
事務官-撤、休、降、減、記、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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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3058
免除職務,即免職;意即免其現職,並不得再任用為公務員 不是最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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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2126
懲戒法大休之後,最嚴重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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