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82.關於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普通侵占罪,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單純之權利不得為侵占客體
(B)行為之態樣雖各有不同,但不一定頇具不法所有之意思
(C)僅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
(D)以侵占非自己持有之他人之物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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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4), B(2), C(4), D(23), E(0) #267819
統計: A(34), B(2), C(4), D(23), E(0) #267819
詳解 (共 3 筆)
#2718590
跟第二題重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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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412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搶奪他人之動產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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