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契約不是要式契約?
(A)一般保證
(B)人事保證
(C)終身定期金
(D)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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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1), B(279), C(233), D(1128), E(0) #321856

詳解 (共 10 筆)

#272829
第 729 條
稱終身定期金契約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自己或他方或第三人生存期 內,定期以金錢給付他方或第三人之契約。
第 730 條
終身定期金契約之訂立,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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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414

合會事保證契約終身定期金契約兩願離婚契約要式契約(書面)

訂婚借貸承攬和解保證旅遊不要式契約(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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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968747
(A)一般保證 → 不要式
(B)人事保證 → 就是保人契約,很嚴重,當然書面
(C)終身定期金 → 生存期內按期給付,很重大,當然書面
(D)合會 → 有公共危害的可能,很重要,當然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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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51
背一下吧

合會、人事保證(書面)、終身定期金(書面),皆為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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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31
第 709-3 條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 五、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 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 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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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26
第 739 條
稱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 履行責任之契約。
第 756-1 條
稱人事保證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受僱人將來因職務上之行為 而應對他方為損害賠償時,由其代負賠償責任之契約。 前項契約,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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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084
保證,依據民法第739條無須一定之方式
(共 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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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710

「契約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為例外。」

所以A就不是了,不用往下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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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19
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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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513

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而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則稱為「不要式契約」。原則上契約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為例外。所謂要式契約的履行方式有法定和約定之分,法定要式契約通常是以「書面」及「公開儀式」為履行方式,例如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設定或變更的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參見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不動產的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參見民法第七百十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人(參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另外一般約定要式契約中所約定的方式有以書面為之、證人簽章或須經公證等方式。要式契約不依法定方式履行者,依民法七十三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例如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予字據訂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動期限之租賃。」;另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豐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來源: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51229000014KK0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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