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契約不是要式契約?
(A)一般保證
(B)人事保證
(C)終身定期金
(D)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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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91), B(279), C(233), D(1128), E(0) #321856
統計: A(3391), B(279), C(233), D(1128), E(0) #321856
詳解 (共 10 筆)
#272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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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0414
合會、人事保證契約、終身定期金契約、兩願離婚契約,為要式契約(書面)
訂婚、借貸、承攬、和解、保證、旅遊為不要式契約(諾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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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8747
(A)一般保證 → 不要式
(B)人事保證 → 就是保人契約,很嚴重,當然書面
(C)終身定期金 → 生存期內按期給付,很重大,當然書面
(D)合會 → 有公共危害的可能,很重要,當然書面
(B)人事保證 → 就是保人契約,很嚴重,當然書面
(C)終身定期金 → 生存期內按期給付,很重大,當然書面
(D)合會 → 有公共危害的可能,很重要,當然書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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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8151
背一下吧
合會、人事保證(書面)、終身定期金(書面),皆為要式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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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31
| 第 709-3 條 | 合會應訂立會單,記載左列事項: 一、會首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二、全體會員之姓名、住址及電話號碼。 三、每一會份會款之種類及基本數額。 四、起會日期。 五、標會期日。 六、標會方法。 七、出標金額有約定其最高額或最低額之限制者,其約定。 前項會單,應由會首及全體會員簽名,記明年月日,由會首保存並製作繕 本,簽名後交每一會員各執一份。 會員已交付首期會款者,雖未依前二項規定訂立會單,其合會契約視為已 成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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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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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6710
「契約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為例外。」
所以A就不是了,不用往下看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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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2419
「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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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15513
要式契約與不要式契約「要式契約」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仍須依一定方式始能成立或生效的契約;而契約不須依一定方式就能成立或生效者,則稱為「不要式契約」。原則上契約以不要式契約為原則,要式契約為例外。所謂要式契約的履行方式有法定和約定之分,法定要式契約通常是以「書面」及「公開儀式」為履行方式,例如契約以負擔不動產物權的移轉、設定或變更的義務為標的者,應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參見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之一)、不動產的移轉或設定,應以「書面」為之(參見民法第七百十條);結婚應有公開儀式及二人以上的證人(參見民法第九百八十二條)。另外一般約定要式契約中所約定的方式有以書面為之、證人簽章或須經公證等方式。要式契約不依法定方式履行者,依民法七十三條規定:「法律行為,不依法定方式者無效。但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例如民法第四百四十二條規定:「不動產之租賃契約,其期限逾一年者,應予字據訂之,未以字據訂立者,視為不動期限之租賃。」;另民法第一百六十六條規定:「契約當事人約定其豐約須用一定方式者,在該方式未完成前,推定其契約不成立。」
來源: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051229000014KK08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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