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不是裁判離婚之具體事由:
(A)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
(B)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C)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D)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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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536), C(218), D(4153), E(0) #194468
統計: A(83), B(536), C(218), D(4153), E(0) #194468
詳解 (共 10 筆)
#157442
| 第 1052 條 |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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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568
民法976(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Ⅰ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訂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結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1年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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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000
比較相關題目考點
下列何者非屬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
(A)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B)夫妻一方因疾病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生死不明滿 3 年
(D)夫妻持書面離婚協議,並有 2 證人簽名,親自於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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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513
重1病8待34通2氣5
屠10殺6死9虐34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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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606
生死不明三年始可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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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919
訂婚解除婚約(生死不明好像是一年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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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90
沒離過婚就是懂不了,硬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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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53
重1病8待34通2氣5
屠10殺6死9虐34疾7
這要怎麼唸才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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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515
賴農惟老師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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