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不是裁判離婚之具體事由:
(A)夫妻之一方虐待他方
(B)夫妻之一方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C)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D)夫妻之一方生死不明已逾 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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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3), B(536), C(218), D(4153), E(0) #194468

詳解 (共 10 筆)

#157442
第 1052 條
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離婚: 一、重婚。 二、與配偶以外之人合意性交。 三、夫妻之一方對他方為不堪同居之虐待。 四、夫妻之一方對他方之直系親屬為虐待,或夫妻一方之直系親屬對他方 為虐待,致不堪為共同生活。 五、夫妻之一方以惡意遺棄他方在繼續狀態中。 六、夫妻之一方意圖殺害他方。 七、有不治之惡疾。 八、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 九、生死不明已逾三年。 十、因故意犯罪,經判處有期徒刑逾六個月確定。 有前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 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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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568

民法976(婚約解除之事由及方法)

婚約當事人之一方,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他方得解除婚姻約:

一、婚約訂定後,再與他人訂訂婚約,或結婚者。

二、故違婚期約者。

三、生死不明已滿1者。

四、有重大不治之病者。

五、有花柳病或其他惡疾者。

六、婚約訂定後成為殘廢者。

七、婚約訂定後與人通姦者。

八、婚約訂定後受徒刑之宣告者。

九、有其他重大事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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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35000

比較相關題目考點


 下列何者非屬婚姻關係消滅之事由? 

(A)夫妻經法院調解離婚成立 

(B)夫妻一方因疾病自然死亡 

(C)夫妻一方生死不明滿 3 年 

(D)夫妻持書面離婚協議,並有 2 證人簽名,親自於戶政機關辦理離婚之登記 


106 地特 五等 法學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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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513

重1病8待34通2氣5

屠10殺6死9虐34疾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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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8606
生死不明三年始可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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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43155
第 1052 條夫妻之一方,有下列情形之...
(共 129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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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9919

訂婚解除婚約(生死不明好像是一年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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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590

沒離過婚就是懂不了,硬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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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853

重1病8待34通2氣5

屠10殺6死9虐34疾7


這要怎麼唸才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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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515
賴農惟老師版權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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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918323
未解鎖
          2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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