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情形經檢察官同意時,司法警察得不解送檢察官?
(A)傷害案件之通緝犯經逮捕到案,而經告訴人撤回告訴
(B)通姦案件之通緝犯經逮捕到案,而告訴已逾期
(C)侵占遺失物案件之現行犯經逮捕到案
(D)毀損案件之現行犯經逮捕到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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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7), B(338), C(1207), D(181), E(0) #344460

詳解 (共 10 筆)

#556737
5F酷帥:
第 84 條被告逃亡或藏匿者,得通緝之。
6FJovian Chu:
(A)跟(B)會錯的重點不在告訴期間的問題,而是在於它們是「通緝犯」
而§92是規定「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現行犯!現行犯!!
(而且,既然已經通緝了某人,就代表有意對此犯罪進行制裁,沒道理說通緝了他,抓到他之後,檢官又說不用解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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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8663
(A)傷害案件之通緝犯經逮捕到案,而經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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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865

中華民國刑法

第 239 條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第 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
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第 354 條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
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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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864


第 92 條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
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
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
,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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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37705
(A)傷害案件之通緝犯經逮捕到案,而經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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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95400
刑事訴訟法 第 92 條 (逮捕現行犯之解送)
無偵查犯罪權限之人逮捕現行犯者,應即送交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
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逮捕或接受現行犯者,應即解送檢察官。但所犯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
對於第一項逮捕現行犯之人,應詢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逮捕之事由。
 
刑法 第 337 條 (侵占遺失物罪)--最重只罰錢!!!!!!!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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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6408
通緝犯要解送~9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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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29384
常見的 §354 普通毀損罪, 須告訴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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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2715
得經檢察官之許可,不予解送。究竟檢察官之許可是必備要件還是得問得不問都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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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931

通姦被通緝  那通緝之理由要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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