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案件局於民事訴訟之專屬管轄?
(A)原告請求被告依買賣關係交付房屋並移轉房屋所有權之訴訟
(B)原告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交付房屋之訴訟
(C)原告基於出租人之地位請求被告返還所租房屋之訴訟
(D)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房屋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訟
統計: A(100), B(294), C(75), D(661), E(0) #211216
詳解 (共 9 筆)
一、解題重點:
(一)在唸民事訴訟法時,大家都會唸到第十條,而且,也會記第十條就是專屬管轄,但是,其實,第十條的專屬管轄只有第一項而已,並不包括第二項。
(二)再者,各種考試的考題中,在考第十條時,總是會設個陷井,就是明明是債權請求權(非專屬管轄),但是,卻扯上一個土地或房屋問題,此時,不察的話,很多考生,都會誤以為是第十條第一項的專屬管轄,但是,此種債權請求權,頂多只能適用第十條第二項而已(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三)所以,在唸第十條時,一個很重要的觀念,就是先辦別是債權還是物權,才不會被搞混。
二、問題選項:
(一)占有只是一種事實的狀態,並不是物權的一種。既然,不是物權的一種,當然,不能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十條第一項的專屬管轄。所以,亦非屬專屬管轄。
(二)原告請求被告依買賣關係交付房屋並移轉房屋所有權之訴訟,因買賣關係是債權關係,基於買賣關係,而得請求交付房屋並移轉房屋所有權,其本質是債權請求權,所以,這個選項當然不是專屬館轄。
(三)原告基於出租人之地位請求被告返還所租房屋之訴訟
說理同上,這是租賃物返還請求權,本質也是債權請求權,所以,這個選項也不是專屬管轄。
(四)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房屋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訟
抵押權是擔保物權的一種,因確認抵押權是否存在而提地消極確認之訴,當然,就是因不動產物權涉訟,而屬於專屬管轄。
(五)這也是為什麼很多考題,會在債權請求權中,加入一個『土地或房屋』的條件來搞混考生的原因,因為,很多考生多會自己跳入這個陷井中,所以,弄清請求權的本質為何,自然就不會被騙了。
補充內容:
民事訴訟法第10條第1項,專屬管轄的判定,只要記得一個觀念,就是請求權的性質為何?若是債權請求權就非專屬管轄,若是物權請求權,則屬之。題目中,縱有提到房子、土地或是物權等條件,判定上,還是依上開標準,不要受無謂的條件影響。
http://blog.yam.com/tssdo/article/29561144
【專屬管轄】 | |
1.不動產物權或其分割、經界涉訴訟者 2.再審事件程序 3.第三人銷銷之訴 4.支付命令 5.自力救濟 6.婚姻關係 7.收養關係事件 8.監護宣告事件 9.死亡宣告事件 | 債權行為: 請求交付買受房屋並移轉所有權之訴→非專屬 |
物權行為: 請求返還所有土地之訴 (物上請求權)→專屬 | |
佔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請求返還占有物→佔有是事實上行為→非專屬 | |
非不動產專屬管轄的關鍵字
1. 買賣
2. 贈與
3. 佔有
4. 租賃
學者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即因各種不動產物權如所有權、地上權、抵押權、永佃權、地役權、典權等發生爭執之訴訟。例如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之訴。
其本於不動產所而生之請求權(返還、除法、防止)之訴,則非所謂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無第十條第一項之適用。此因基於不動產所有權而生之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除去妨害請求權、防止妨害請求權(民法第七六七條),其相對人未必對於不動產所有權有所爭執,故非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
且專屬管轄事件,別無其他法院可以審判,對於當事人頗有不便,不宜從寬解釋。
http://donhi.com.tw/modules/tad_book3/pda.php?tbdsn=1901
(B)原告依占有人之物上請求權請求被告交付房屋之訴訟(X;非專屬管轄。占有為「事實」「利益」非「物權」)
(C)原告基於出租人之地位請求被告返還所租房屋之訴訟(X;非專屬管轄。不動產債權[租賃契約])
(D)原告訴請確認被告對原告所有房屋抵押權不存在之訴訟(O;專屬管轄。不動產物權)
雯和角胡麻的答案相反?實務似採後者說法。
10 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