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行為成立犯罪?
(A)詐欺未遂行為
(B)毀損未遂行為
(C)普通傷害未遂行為
(D)過失毀損他人物品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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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78), B(55), C(732), D(406), E(0) #170270

詳解 (共 9 筆)

#129192
未遂處罰以法有明規

只有詐欺未遂有處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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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527
未遂犯
--->公務員縱放便利脫逃罪.強制性交.殺人.重傷.竊盜.詐欺.背信
          侵佔 .強制罪 .偽(變)造貨幣罪. 搶奪 .強盜 .恐嚇取財 .擄人勒贖.
          投票賄賂 .妨害考試罪 .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
          車手 .提供人頭帳戶洗錢. 違法徵收租稅罪 .違法抑留剋扣罪

不罰--->傷害.過失傷害.毀損.偽造私(公)文書. 強制猥褻 .圖利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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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966
依<罪刑法定原則>:

刑法第 25 條(未遂犯)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未遂犯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並得按既遂犯之刑減輕之。

刑法第 277 條(普通傷害罪及加重結果犯)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78 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52 條 (毀損文書罪)
毀棄、損壞他人文書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54 條 (毀損器物罪)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 355 條 (詐術損害財產罪)
意圖損害他人,以詐術使本人或第三人為財產上之處分,致生財產上之損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解析如下:

~<普通詐欺罪>→有罰未遂犯。

<普通傷傷害罪>並不罰未遂犯 ;但對<重傷罪>未遂有罰。

(B)毀損未遂行為→語意不明(毀損標的?)無法該當刑法所謂的毀損罪,這僅可成立民法上之侵權行為而負損害賠償責任。

(D)過失毀損他人物品之行為 →此為民法侵權行為而負損害賠償責任之範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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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240
刑法第 278 條 (重傷罪)
使人受重傷者,處五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 353 條 (毀壞建築物、礦坑、船艦罪)
毀壞他人建築物、礦坑、船艦或致令不堪用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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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74718
詐騙集團還在編故事的階段,錢還沒拿到手,一樣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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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6459

A.

§339 (普通詐欺罪)

1)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2)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3)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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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9317
未遂犯
--->公務員縱放便利脫逃罪.強制性交.殺人.重傷.竊盜.詐欺.背信
          侵佔 .強制罪 .偽(變)造貨幣罪. 搶奪 .強盜 .恐嚇取財 .擄人勒贖.
          投票賄賂 .妨害考試罪 .妨害投票結果正確罪
          車手 .提供人頭帳戶洗錢. 違法徵收租稅罪 .違法抑留剋扣罪

不罰--->傷害.過失傷害.毀損.偽造私(公)文書. 強制猥褻 .圖利罪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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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18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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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210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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