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解決紛爭之法律途徑,原則上須經雙方當事人合意後始得為之?
(A) 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
(B) 訴訟
(C) 仲裁
(D)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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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0), B(89), C(1231), D(19), E(0) #357881
統計: A(1530), B(89), C(1231), D(19), E(0) #357881
詳解 (共 10 筆)
#434705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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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70
調解>>有強制調解事項
仲裁>>一定是雙方同意,於訴訟外另起專家(如:法權威學者),為第三人仲裁!
仲裁>>一定是雙方同意,於訴訟外另起專家(如:法權威學者),為第三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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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031
柯小芬 高一下 (2012/05/28 17:12):讚13人讚!
調解:1.須經由調解委員會(設在鄉鎮市區公所) 2. 調解內容只能是民事或是刑事的告訴乃論之罪 3. 調解書經由法院核定等同民事確定判決效力 和解:分為兩種 1. 民事上的和解:屬於契約關係,這種和解沒有確定判決之效力 2. 訴訟上的和解:是在法庭裡由法官主持作成的和解,有等同確定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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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14
仲裁法所謂之『仲裁』係指當事人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以兩願仲裁為前提),約定將有關其現在或將來依法得和解之爭議,交由獨任仲裁人或單數之數人組成之仲裁庭仲裁,以解決爭議之制度
仲裁與調解之區別:
仲裁:由當事人自行選定仲裁人為仲裁,使當事人對爭議事件之解決更具有自主 性;且仲裁判斷一經作成,僅判斷書應送請法院備查而已:於當事人間, 無待法院核定,即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解:調解應由調解委員會委員為之,當事人並無自行選任調解委員之權利;且 民事調解成立者,尚須經法院核定後,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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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3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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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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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949
仲裁法第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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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061
但是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與雙方是否合意並無衝突, 即便當事人不能選擇調解委員, 但是調解委員難道不必先徵詢雙方的意見和取得雙方之合意再進行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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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272
仲裁法§1 第1.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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