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種解決紛爭之法律途徑,原則上須經雙方當事人合意後始得為之?
(A) 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
(B) 訴訟
(C) 仲裁
(D) 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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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30), B(89), C(1231), D(19), E(0) #357881

詳解 (共 10 筆)

#434705

仲裁是指糾紛當事人在自願基礎上達成協議,將糾紛提交非司法機構的第三者審理,由第三者作出對爭議各方均有約束力的裁決的一種解決糾紛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質上是兼具契約性、自治性、民間性和準司法性的一種爭議解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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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6170
調解>>有強制調解事項

仲裁>>一定是雙方同意,於訴訟外另起專家(如:法權威學者),為第三人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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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6031


柯小芬 高一下 (2012/05/28 17:12):13讚!

調解1.須經由調解委員會(設在鄉鎮市區公所) 2. 調解內容只能是民事或是刑事的告訴乃論之罪 3. 調解書經由法院核定等同民事確定判決效力 和解:分為兩種 1.  民事上的和解:屬於契約關係,這種和解沒有確定判決之效力     2.  訴訟上的和解:是在法庭裡由法官主持作成的和解,等同確定判決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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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214

仲裁法所謂之『仲裁』係指當事人以書面訂立仲裁協議(以兩願仲裁為前提),約定將有關其現在或將來依法得和解之爭議,交由獨任仲裁人或單數之數人組成之仲裁庭仲裁,以解決爭議之制度

 

仲裁與調解之區別:

仲裁:由當事人自行選定仲裁人為仲裁,使當事人對爭議事件之解決更具有自主 性;且仲裁判斷一經作成,僅判斷書應送請法院備查而已:於當事人間, 無待法院核定,即與法院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調解:調解應由調解委員會委員為之,當事人並無自行選任調解委員之權利;且 民事調解成立者,尚須經法院核定後,始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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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63178

最愛我紐 國二上 (2017/04/02) 

因為公共工程委員會調解只要廠商申訴即可辦理,即一方為之不用合意。


第 1 條

有關現在或將來之爭議,當事人得訂立仲裁協議,約定由仲裁人一人單數之數人成立仲裁庭仲裁之。

前項爭議,以依法得和解者為限

仲裁協議,應以書面為之。

當事人間之文書、證券、信函、電傳、電報或其他類似方式之通訊,足認有仲裁合意者,視為仲裁協議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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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225

政府採購法第 85-1 條

機關與廠商因履約爭議未能達成協議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處理:
一、向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申請調解。
二、向仲裁機構提付仲裁。
前項調解屬廠商申請者,機關不得拒絕;工程採購經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提出調解建議或調解方案,因機關不同意致調解不成立者,廠商提付仲裁
,機關不得拒絕。
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辦理調解之程序及其效力,除本法有特別規定者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調解之規定。
履約爭議調解規則,由主管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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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949
仲裁法第一條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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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061

但是調解委員會的調解與雙方是否合意並無衝突, 即便當事人不能選擇調解委員, 但是調解委員難道不必先徵詢雙方的意見和取得雙方之合意再進行調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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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3272
仲裁法§1 第1.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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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8876
李嘉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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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3340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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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由當事人自行選定仲裁人為仲裁,使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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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4978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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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有強制調解事項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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