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具行政程序上之當事人能力?
(A)法人
(B)獨資商號
(C)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D)行政機關
統計: A(74), B(3697), C(161), D(374), E(0) #410577
詳解 (共 8 筆)
法院見解:(最高法院97年台抗字第666號裁定)
獨資經營之商號,固難認為有當事人能力,其以商號名稱為當事人,並列自己名義為法定代理人而為訴訟行為者,因與實際上自為當事人無異,法院自得逕於當事人欄內改列其名,藉資糾證;惟商號如屬合夥組織,且已具備非法人團體之要件者,即有當事人能力,自得以商號名義為當事人,而以其代表人或管理人為法定代理人,此與獨資經營之商號迥不相同,法院自不得逕將當事人名稱變更為代表人或管理人個人,否則,即有對於非當事人之人為裁判,而對於當事人未為裁判之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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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資商號=自己責任,當事人名稱寫上獨資者之姓名即可,而非以獨資商號之名稱為當事人
當事人能力
最簡單白話的解釋方法就是,當事人能力是指可以在程序中作為一個當事人的資格,程序行為能力是指可以在程序當中從事行為的資格。
用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能力及訴訟能力來做理解,是很類似的概念。
例如未成年的人,他可以作為一個當事人,他可以告人,也可以被人告,但是他沒辦法自己做訴訟行為,必須要由法定代理人來幫他起訴或應訴,所以他有當事人能力但沒有訴訟能力。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005022403195
回答者:AJ ( 研究生 4 級 )
擅長領域:生活法律 | 國家考試
回答時間:2009-12-03 13:27:26
當事人能力乃指在行政程序上可以享受權利負擔義務的一種資格地位。
見行政程序法第21條(行政程序當事人之範圍)。
而行為能力指得以為有效法律行為的能力,例如:民法第12條規定滿20歲為成年 有完全之行為能力即可獨立為有效之法律行為也。
見行政程序法第22條(得為有效行政程序行為之資格)
是故,有當事人能力不一定有行為能力,但有行為能力卻一定有當事人能力。
舉例:一個剛出生的baby要去戶政機關申請出生登記,此時該寶寶即為行政程序之當事人,但因寶寶無行為能力,當然是由爸媽或戶長來代辦嘍!
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609120302807
原本題目:
下列何者不具行政程序上之當事人能力?
(A)法人 (B)獨資商號
(C)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 (D)行政機關
修改成為
下列何者不具行政程序上之當事人能力?
(A)法人 (B)獨資商號(C)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之非法人團體(D)行政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