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全民健康保險法所規定安全準備的來源?
(A) 政府每年編列預算
(B) 保險費滯納金
(C) 菸酒健康福利捐
收入之一定比例
(D) 社會福利彩券收益之一定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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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5), B(123), C(32), D(114), E(0) #149716
統計: A(285), B(123), C(32), D(114), E(0) #149716
詳解 (共 2 筆)
#143798
| 第 63 條 |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由每年度保險費收入總額百分之五範圍內提撥;其提撥率,由主管機 關定之。 二、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三、保險費滯納金。 四、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 |
| 第 64 條 | 政府得開徵菸酒健康福利捐,將其收入之一定比例提列為本保險安全準備 。 前項菸酒健康福利捐提列一定比例作為本保險安全準備之實施辦法,由主 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受財政收支劃分法有關條文規定 之限制。 | |
| 第 65 條 | 政府應提撥社會福利彩券收益之一定比例,提列為本保險安全準備。 前項實施辦法,由主管機關會同中央財政主管機關定之,並不受財政收支 劃分法有關條文規定之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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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8591
第76條(安全準備之來源)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二、本保險之滯納金。
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本保險為平衡保險財務,應提列安全準備,其來源如下:
一、本保險每年度收支之結餘。
二、本保險之滯納金。
三、本保險安全準備所運用之收益。
四、政府已開徵之菸、酒健康福利捐。
五、依其他法令規定之收入。
本保險年度收支發生短絀時,應由本保險安全準備先行填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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