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屬於我國當前「教育基本法」之規定?
(A)教育應本中立原則,學校不得為特定政治團體或宗教信仰從事宣傳
(B)人民有依教育目的興學之自由
(C)政府及民間得視需要進行教育實驗
(D)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之編列,不得低於總預算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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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0), B(10), C(22), D(175), E(0) #78201
統計: A(0), B(10), C(22), D(175), E(0) #78201
詳解 (共 10 筆)
#103257
轉答
憲法第164條規定:「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所以D並不在教育基本法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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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801
原應為憲法第164條,但遭凍結,現依法源為"教育經費編列與管理法" 第3條
中央、直轄市及縣 (市) 政府 (以下簡稱各級政府) 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
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
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20018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T002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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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24
D 哪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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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36
那D會出現在哪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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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41
百分之三十
十五是地方政府
十五是地方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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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47
D是憲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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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56
教育基本法中規定
中央、直轄市及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各級政府)應於國家財政能力範圍內,充實、保障並致力推動全國教育經費之穩定成長。
各級政府教育經費預算合計應不低於該年度預算籌編時之前三年度決算歲入淨額平均值之百分之二十一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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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62
出自憲法第一六四條: 教育、科學、文化之經費,在中央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十五,在省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二十五,在市縣不得少於其預算總額百分之三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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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65
「中央政府教育經費之編列,不得低於總預算百分之十五」屬於憲法第164條規定
增修條文第10條已不再規定原有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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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83
教育基本法沒有規定這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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