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非婚生子女視為婚生子女的事由?
(A)準正
(B)認領
(C)撫育
(D)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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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0), B(95), C(257), D(513), E(0) #246172
統計: A(150), B(95), C(257), D(513), E(0) #246172
詳解 (共 6 筆)
#431841
第1064條(準正)
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
第1067條(認領之請求)
有事實足認其為非婚生子女之生父者,非婚生子女或其生母或其他法定代理人,得向生父提起認領之訴。
前項認領之訴,於生父死亡後,得向生父之繼承人為之。生父無繼承人者,得向社會福利主管機關為之。
第1072條(收養之定義)
收養他人之子女為子女時,其收養者為養父或養母,被收養者為養子或養女。PS不代表它是婚生子女喔~
我的老師告訴我的一句話:在答案有二者時,選擇最合適的答案就是對的!! 而收養很明顯不是正確答案^^所以當然選它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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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7528
經生父撫育後視為認領~
民法1065條第1項規定你可以參考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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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5996
收養是把沒血緣的陌生人變成法定血親或擬制血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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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6546
經生父撫育後視為認領~
經(路人甲)撫育後也可視為認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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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967
謝謝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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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2599
為啥不是(C)撫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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