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不是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的任務?
(A)教師初聘審查
(B)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
(C)教師成績考核之審議
(D)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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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5), B(291), C(1694), D(469), E(0) #210416
統計: A(125), B(291), C(1694), D(469), E(0) #210416
詳解 (共 4 筆)
#223406
教師成績考核由"成績考核委員會"辦理,成員9-17人,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餘由本校教師票選產生,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任期: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委員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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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293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關於教師初聘、續聘及長期聘任之審查事項。但依法令分發教師之初聘免經審查
二、關於教師長期聘任聘期之訂定事項。
三、關於教師解聘、停聘及不續聘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教師資遣原因認定之審查事項。
五、關於教師違反本法規定之義務及聘約之評議事項。
六、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查之事項。
本會辦理前項第一款有關教師初聘之審查事項時,應以公開甄選或現職教師介聘方式為之。辦理公開甄選時,得經本會決議成立甄選委員會、聯合數校或委託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辦理。
前項甄選委員會之組織及作業規定,由辦理之學校或機關定之;現職教師之介聘,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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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1126
教師考核會
需要2/3以上出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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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38315
| 法規名稱: | 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 |
|---|---|
| 公發布日: | 民國 60 年 07 月 21 日 |
| 修正日期: | 民國 112 年 09 月 21 日 |
第 八 條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高級中等學校應組成考核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
組成考核委員會(以下併稱考核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
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辦理教師成績考核,高級中等學校應組成考核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應
組成考核委員會(以下併稱考核會),其任務如下:
一、學校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另予成績考核及平時考核獎懲之初核或核議
事項。
二、其他有關考核之核議事項及校長交議考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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