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推事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僅參與下級審之言詞辯論
(B)參與下級審之裁定
(C)參與下級審之判決
(D)參與下下級審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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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52), B(70), C(94), D(581), E(0) #220061

詳解 (共 6 筆)

#900934
最高法院75年度第1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 
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第八款規定 : 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應自行迴避係指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或判決者而言,如僅參與下級審言詞辯論而未參與裁定或判決,依法即毋庸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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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881
裁判=裁定+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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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3261

刑事訴訟法

民國 101 06 13

司法院本部刑事目

第 17

推事於該管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 一、推事為被害人者。
  • 二、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 三、推事與被告或被害人訂有婚約者。
  • 四、推事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者。
  • 五、推事曾為被告之代理人、辯護人、輔佐人或曾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當事人之代理人、輔佐人者。
  • 六、推事曾為告訴人、告發人、證人或鑑定人者。
  • 七、推事曾執行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官之職務者。
  • 八、推事曾參與前審之裁判者。

第 18

當事人遇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聲請推事迴避:
  • 一、推事有前條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
  • 二、推事有前條以外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第 19

  • 前條第一款情形,不問訴訟程度如何,當事人得隨時聲請推事迴避。
  • 前條第二款情形,如當事人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聲請推事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C001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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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5760
為什麼B也要啊?裁定也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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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548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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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706
下列何者非推事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A)僅參與下級審之言詞辯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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