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為無效判決之正當救濟方式?
(A)選項皆是
(B)撒回起訴後又為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撤銷
(C)欠缺事物管轄而為§304之外判決→上訴撒銷,並改為§304判決
(D)未經起訴之已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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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5), B(916), C(235), D(132), E(0) #425947
統計: A(515), B(916), C(235), D(132), E(0) #425947
詳解 (共 9 筆)
#700298
下列何者非為無效判決之正當救濟方式?
重點:判斷判決是否確定
(A)選項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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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撒回起訴後又為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撤銷 =>提起上訴救濟
注意,(B)判決尚未確定,所以依§379 第一二款(上訴G3事由),
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提起上訴救濟。
(C)欠缺事物管轄而為§304之外判決→上訴撒銷,並改為§304判決
因為(C)判決未確定,須提上訴救濟,為正確
(D)未經起訴之已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撤銷
因為(D)為違法的確定判決,須提非常上訴救濟,為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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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79904
未確定的判決>>上訴
已確定的判決>>再審、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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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1273
| 關 鍵 詞: | 無效判決 |
|---|---|
| 中文摘要: | 判決之成立,須具備主體及程式上之要件,根本無審判職權者所作「判決」為非判決,其僅認定某被告之犯罪事實,而欠缺主文之記載者,該判決尚未成立,均不能認有判決之存在,亦即判決尚未產生,自不發生無效與否之問題。在私法上,論及法律行為無故之意義,咸謂應以絕對、當然、自始無效原則,惟訴訟法係公法,判決一事,乃法院依公法所為要式之訴訟行為,無效判決固無拘束任何人之效力,但其以具備法定之判決形式,自應顧及司法文書之威信,何況無效判決又未必不利於被告,更不宜與私法行為無效之程度同視。 |
| 目 次: | 壹、無效刑事判決之意義 貳、刑事判決無效之原因 一、雙重判決 二、對於不得上訴之案件,誤為撤銷發回判決,暨發回後之更審判決 三、案件未經上訴而上級審誤為判決 四、案件已經撤回起訴或上訴後之判決 五、原法院自行撤銷其判決而重行判決 六、非依法律而對於法人誤為不受理(違背起訴程序)以外之判決 七、對於死亡被告誤為死亡不受理以外之判決。 八、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而誤為無審判權不受理以外之判決 參、無效刑事判決之救濟 肆、刑事判決之疑似無效 一、政府接收前之其他組織所為判決 二、判決滅失後之再行判決 三、對於被告冒名之判決 四、違式裁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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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41358
何者非為無效判決之正當救濟方式?答案(B) 本題在問 非正當方式;即是錯的選項。
(A)選項皆是
(B)撒回起訴後又為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撤銷(非正當救濟;應提起上訴第三審法院)
依據下列刑訴四法條:
第 270 條 撤回起訴與不起訴處分有同一之效力,以其撤回書視為不起訴處分書,準用第二百五十五條至第二百六十條之規定。
第 268 條 法院不得就未經起訴之犯罪審判。
第 377 條 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第 379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其判決當然違背法令︰
十二、除本法有特別規定外,已受請求之事項未予判決,或未受請求之事項予以判決者。
(C)欠缺事物管轄而為§304之外判決→上訴撒銷,並改為§304判決(對 ; 管轄錯誤判決)。
(D)未經起訴之已確定判決→提起非常上訴撤銷(對;確定判決後,法律部分 是提非常上訴;若為事實部分則提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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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87892
求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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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4571
跪求高手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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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509
感謝大大的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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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120
看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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