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者非行政罰法上之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A)怠金
(B)命令歇業
(C)警告
(D)吊銷證照 (97原住民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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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11), B(56), C(477), D(133), E(1) #148923
統計: A(2211), B(56), C(477), D(133), E(1) #148923
詳解 (共 8 筆)
#178547
怠金
是行政執行法上的間接強制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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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4515
【罰金】
觸犯刑法經由法院判決之金錢處罰,因為是觸犯刑法,所以可能連帶刑事前科紀錄。可經由法律訴訟爭取談判空間。
【罰鍰】
觸犯行政法規的處罰,例如闖紅燈的懲罰,犯規了就得依照規定去接受處罰,有申訴空間,但意義不大。
【怠金】
與罰鍰稍微不同,罰鍰是秩序罰,怠金是執行罰,在強制執行法與行政執行法中都有怠金的規定,例如違建房物限期拆除,如不拆除,超過期限就罰一次款,罰到該人肯拆除為止。
*秩序罰與執行罰之區別
秩序罰
(1)維持行政上之秩序,對違反行政義務之人施以制裁。
(2)作用上屬對「過去」違法行為之處罰。
(3)一經處罰,無再次處罰。嚴守一事不二罰。
執行罰
(1)針對行政義務之履行,以金錢負擔予義務人心理壓迫。
(2)間接促其「將來」義務之實現,而非對行為人過去行為之處罰。
(3)得反覆為之,無一事不二罰之適用。
*行政執行法施行細則第2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
(一)稅款、滯納金、滯報費、利息、滯報金、怠報金及短估金。
(二)罰鍰及怠金。
(三)代履行費用。
(四)其他公法上應給付金錢之義務。
*行為、不行為義務之強制執行
(一)間接強制執行
1.代履行:對行為義務不行為者,能代替之義務。
2.怠金:對行為或不行為義務,不能由他人代替義務。
(二)直接強制執行(直接以物理實力加諸義務人之身體或財物,使其實現所命義務之內容)
1.扣留、收取交付
2.進入、封閉建物
3.收繳證照
4.斷水斷電
5.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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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761
| 第 1 條 | 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而受罰鍰、沒入或其他種類行政罰之處罰時,適用本法 。但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從其規定。 | |
| 第 2 條 | 本法所稱其他種類行政罰,指下列裁罰性之不利處分: 一、限制或禁止行為之處分:限制或停止營業、吊扣證照、命令停工或停 止使用、禁止行駛、禁止出入港口、機場或特定場所、禁止製造、販 賣、輸出入、禁止申請或其他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之處分。 二、剝奪或消滅資格、權利之處分:命令歇業、命令解散、撤銷或廢止許 可或登記、吊銷證照、強制拆除或其他剝奪或消滅一定資格或權利之 處分。 三、影響名譽之處分:公布姓名或名稱、公布照片或其他相類似之處分。 四、警告性處分:警告、告誡、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他相類 似之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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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978
怠金是行政執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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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53
怠金是行政執行法上之裁罰性不利處分,本題問行政罰法,自非行政執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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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461
怠金,不是行政罰中的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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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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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10
怠金算[有利]處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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