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何項非屬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A)私立大學對於教師升等之否准決定
(B)私立大學對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
(C)兵役體位之判定
(D)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於律師懲戒之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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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83), B(49), C(156), D(5487), E(1) #410578

詳解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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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律師法第四十一條及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初審與終審職業懲戒法庭,與會計師懲戒委員會等其他專門職業人員懲戒組織係隸屬於行政機關者不同。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決議即屬法院之終審裁判,並非行政處分或訴願決定,自不得再行提起行政爭訟,本院釋字第二九五號解釋應予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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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何項非屬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行政爭訟
(A) 私立大學對於教師升等之否准決定❌
(B) 私立大學對學生所為之退學處分❌
(C) 兵役體位之判定❌
(D)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對於律師懲戒之決議✔️

依據釋字第378號解釋律師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所設之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性質上相當於設在高等法院最高法院初審終審職業懲戒法庭,其決議法院之終審裁判行政處分或訴決定得提起行政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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