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公職人員中,何者的產生方式與司法院大法官之產生方式相同?(甲)監察院監察委員;(乙)行政院長;(丙)內政部長;(丁)考試院考試委員
(A)甲乙
(B)甲丁
(C)甲乙丁
(D)乙丙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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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377), C(22), D(7), E(0) #99412

詳解 (共 2 筆)

#3350457
總統直接任命 行政院院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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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25281

憲法增修條文

第3條第1項(行政院)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第5條第1項(司法院大法官)
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

第6條第2項(考試院)
考試院設院長、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第7條第2項(監察院)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憲法
第56條
行政院副院長,各部會首長及不管部會之政務委員,由行政院院長提請總統任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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