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項不是特殊教育法相關教育人員所規範的工作?
(A)對資賦優異學生擬訂個別化教育計畫
(B)每2年接受評鑑一次
(C)提供必要之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
(D)應每年重新評估學生教育安置之事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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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7), B(357), C(71), D(54), E(0) #32272

詳解 (共 7 筆)

#34154

今年特殊教育法條有改,改成三年評鑑一次了! 囧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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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61

第 36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應以協同教學方式,考量資賦優異學生性向 、優勢能力、學習特質及特殊教育需求,訂定資賦優異學生個別輔導計畫 ,必要時得邀請資賦優異學生家長參與。
第 47 條高級中等以下各教育階段學校辦理特殊教育之成效,主管機關應至少每三 年辦理一次評鑑。 直轄市及縣(市)主管機關辦理特殊教育之績效,中央主管機關應至少每 三年辦理一次評鑑。 前二項之評鑑項目及結果應予公布,並對評鑑成績優良者予以獎勵,未達 標準者應予追蹤輔導;其相關評鑑辦法及自治法規,由各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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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656
資優生需要的是個別化輔導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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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756

A B  都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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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215

感謝樓上的大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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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684
原本答案為A,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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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72

感謝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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