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於簡易判決之敘述,何者正確?
(A)被告若能讓檢察官為其提出適用簡易判決處刑者,則第一審判決無罪的可能性很高
(B)聲請適用簡易判決處刑者,檢察官可以僅以言詞而記明筆錄起訴之,不用再以書面提出起訴狀
(C)簡易判決之上訴,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判
(D)簡易判決確定後,發現判決違背法令者,則不得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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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0), B(373), C(2932), D(116), E(0) #226141
統計: A(90), B(373), C(2932), D(116), E(0) #226141
詳解 (共 8 筆)
#410623
A→從刑訴449第1項對行簡易程序的目的已作出定義:被告已坦承犯罪,毋庸另耗費通常調查程序終得嚴格證明程序或傳聞法則等等,可將案件中被告罪名及刑責盡快確定。所以必須是被告有罪。
刑訴451第1 項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455-1第1項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刑訴451第1 項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455-1第1項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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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900
(D)§441→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故簡易判決確定後,發現判決違背法令,得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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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31406
a.簡易判決處刑者-->不可能無罪
b.聲請適用簡易判決處刑者-->應書面聲請
d.確定後違背法令者-->得提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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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1478
第 441 條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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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44979
(A)被告若能讓檢察官為其提出適用簡易判決處刑者,則第一審判決無罪的可能性很高(X;認定有罪才得提出簡易判決)
(B)聲請適用簡易判決處刑者,檢察官可以僅以言詞而記明筆錄起訴之,不用再以書面提出起訴狀(X;應以書面聲請,其聲請等同「起訴」效力)
(C)簡易判決之上訴,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判(O)
(D)簡易判決確定後,發現判決違背法令者,則不得提起非常上訴(X;得提非常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 (簡易判決處刑之適用範圍)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簡易判決之聲請)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刑事訴訟法 第 455-1 條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非常上訴之原因及提起權人)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B)聲請適用簡易判決處刑者,檢察官可以僅以言詞而記明筆錄起訴之,
(C)簡易判決之上訴,應由地方法院合議庭審判(O)
(D)簡易判決確定後,發現判決違背法令者,則
刑事訴訟法 第 449 條 (簡易判決處刑之適用範圍)
第一審法院依被告在偵查中之自白或其他現存之證據,已足認定其犯罪者,得因檢察官之聲請,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但有必要時,應於處刑前訊問被告。
前項案件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依前二項規定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有期徒刑及拘役或罰金為限。
刑事訴訟法 第 451 條 (簡易判決之聲請)
檢察官審酌案件情節,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應即以書面為聲請。
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於前項聲請準用之。
第一項聲請,與起訴有同一之效力。
被告於偵查中自白者,得請求檢察官為第一項之聲請。
刑事訴訟法 第 455-1 條 (對簡易判決不服之上訴)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者,得上訴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依第四百五十一條之一之請求所為之科刑判決,不得上訴。
第一項之上訴,準用第三編第一章及第二章除第三百六十一條外之規定。
對於適用簡易程序案件所為裁定有不服者,得抗告於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前項之抗告,準用第四編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 441 條 (非常上訴之原因及提起權人)
判決確定後,發見該案件之審判係違背法令者,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得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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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5163
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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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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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4952
451.455-1
D是哪條法條?哪位知道的幫幫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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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644
簡易判決處刑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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