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對民法第1條法理的說明,何者錯誤?
(A)在民事裁判上,法理是補充法源
(B)習慣法的援用優先於法理
(C)援用法理優先於習慣
(D)法理的具體化,需要學說與實務的長期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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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57), C(845), D(20), E(0) #175244

詳解 (共 3 筆)

#1214371

民法第1條:民事,法律所未規定者,依習慣;無習慣者,依法理。

『民事』之優先順序法律→習慣→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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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4373

什麼是『法理』?所謂『法理』就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它並沒有立法上的定義,是由法律精神,以公平正義為目標推演而得的道理、條理。例如:公平正義、誠實信用、平等互惠等等都可算是法理。由於法理是抽象的原理原則,因此法官在適用法理時,主要方法有:
1.依類似案件之規定處理之。(亦即類推適用)
2.外國法律及判例不與我國社會習俗相違背者,亦可作為法理採用之。
3.舊法或法律草案亦得作為法理而加以援用。

來源自 https://tw.answers.yahoo.com/question/index?qid=20121017000016KK04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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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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