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決定之敘述,何者正確?
(A)委員無法出席時,得委託代表出席
(B)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C)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D)委員未經請假而連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五次者,得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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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2), B(154), C(200), D(21), E(0) #312623

詳解 (共 5 筆)

#409045
申評會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議,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 評議決定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行之;其他事項之決議以出席 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會議為前項決議時,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委員因故未能出席委員會議時,應於開會前向申評會請假。未經請假而連 續未出席委員會議達十次者,得解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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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042
申評會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次日起十日內,以書面檢附申訴書影本及相關書 件,通知為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說明。 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自前項書面通知達到之次日起二十日內,擬具 說明書連同關係文件,送受理之申評會,並應將說明書抄送申訴人。但原 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申訴為有理由者,得自行撤銷或變更原 措施,並函知管轄之申評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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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043
申評會之評議決定,除依第十六條規定停止評議者外,自收受申訴書之次 日起,應於三個月內為之;必要時,得予延長,並通知申訴人。延長以一 次為限,最長不得逾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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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039
申訴之提起應於收受或知悉措施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再申訴應 於申訴評議書達到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為之。 原措施之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依法應以可供存證查核之方式送達其措 施於申訴人者,以該送達之日為知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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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9822
各級主管機關申評會置委員十五人至二十一人,均為無給職,任期二年,
由機關首長遴聘教師、教育學者、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主管機關
代表、社會公正人士擔任,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三
分之二;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申評會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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