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有限公司意義之敘述,何者正確?
(A)由 1 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所認股份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B)由 1 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C)由 2 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D)由 2 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所認股份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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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99), B(4352), C(1214), D(604), E(0) #324740

詳解 (共 4 筆)

#495962
名  稱公司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
第 2 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 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 為限,對公司負其責 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 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 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或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 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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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89565

筆記

 

公司法  第2條

公司分為左列四種:
一、無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之公司。


二、有限公司:由一人以上股東所組織,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三、兩合公司:指一人以上無限責任股東,與一人以上有限責任股東所組織,其無限責任股東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有限責任股東就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四、股份有限公司:指二人以上股東政府法人股東一人所組織,全部資本分為股份;股東就其所認股份,對公司負其責任之公司。

公司名稱,應標明公司之種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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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86971
公司法第九十八條第一項+第九十九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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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5263
請問是公司法第幾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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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265489
未解鎖
名  稱:公司法   修正日期:民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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