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程序之先後順序為何?(1)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2)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3)計算宗地單位地價(4)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A)(1)(2)(3)(4)
(B)(2)(4)(1)(3)
(C)(2)(4)(3)(1)
(D)(1)(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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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45), C(320), D(5), E(0) #440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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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2321

平均地權15條

第15條(規定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程序如左:
  一、分區調查最近一年之土地買賣價格或收益價格。
  二、依據調查結果,劃分地價區段並估計區段地價後,提交地價評議委員會評議。
  三、計算宗地單位地價。
  四、公告及申報地價,其期限為三十日。
  五、編造地價冊及總歸戶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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