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有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之敘述何者正確?a.某教師全年事病假超過十四日,因此不得考列為四條一款 b.校長對校內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有最終的變更權 c.教師成績考核委員總數,應經校務會議決議 d.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對所屬學校之教師成績考核結果有最終的改核權。
(A)abc
(B)abd
(C)bcd
(D)ab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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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63), B(479), C(294), D(947), E(1) #106351
統計: A(563), B(479), C(294), D(947), E(1) #106351
詳解 (共 4 筆)
#350202
| 第 9 條 | 成績考核委員會由委員九人至十七人組成,除掌理教務、學生事務、輔導 、人事業務之單位主管及教師會代表一人為當然委員外,其餘由本校教師 票選產生,並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任期一年。但參加考核人數不滿二 十人之學校,得降低委員人數,最低不得少於五人,其中當然委員至多二 人,除教師會代表外,其餘由校長指定之。 委員每滿三人應有一人為未兼行政職務教師;未兼行政職務教師人數之計 算,應排除教師會代表。 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但該校任一性別教師人數少於 委員總數三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委員之任期自當年九月一日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委員之總數,由校務會議議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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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9755
第 四 條 教師之年終成績考核
一款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一款 一、在同一學年度內合於下列條件者,除晉本薪或年功薪一級外,並給與一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已支年功薪最高級者,給與二個月薪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一)按課表上課,教法優良,進度適宜,成績卓著。
(二)訓輔工作得法,效果良好。
(三)服務熱誠,對校務能切實配合。
(四)事病假併計在十四日以下,並依照規定補課或請人代課。
(五)品德生活良好能為學生表率。
(六)專心服務,未違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有關兼課兼職規定。
(七)按時上下課,無曠課、曠職紀錄。
(八)未受任何刑事、懲戒處分及行政懲處。但受行政懲處而於同一學年度經獎懲相抵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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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05
| 第 15 條 | 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之報核程序、期限,由各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分別列冊 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定。 前二項考核結果,學校未依規定期限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通知學 校限期辦理;屆期仍未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核定。 第一項及第二項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有疑義時,應敘明事實及 理由通知學校限期重新報核;屆期未報核者,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得逕行改 核,並敘明改核之理由及追究學校相關人員之責任。 前項學校重新考核結果,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認仍有疑義者,得逕行改核, 並敘明改核之理由。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就學校所報考核結果,應依下列期限完成核定或改核; 屆期未完成核定或改核者,視為依學校所報核定: 一、教師平時考核獎懲結果,於學校報核後二個月內。 二、教師年終成績考核及另予成績考核結果,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必 要時得延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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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203
| 第 14 條 | 成績考核委員會完成初核,應報請校長覆核,校長對初核結果有不同意見 時,應敘明理由交回復議,對復議結果仍不同意時,得變更之。 校長為前項變更時,應於考核案內註明事實及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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